摘要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細則》獲銀保監會批准】近日,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登”)制訂的《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細則》(以下簡稱“《賬戶細則》”),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施行,標誌由中國信登集中管理的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正式啟動。(中證網)
近日,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登”)制訂的《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細則》(以下簡稱“《賬戶細則》”),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施行,標誌由中國信登集中管理的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正式啟動。
2017年9月1日,原中國銀監會頒發實施的《登記辦法》正式生效,其中明確了“信託受益權賬戶是信託登記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的記載其信託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簿記賬戶”、“信託受益權賬戶由信託登記公司集中管理”的監管要求。2019年7月9日,《賬戶細則》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施行,標誌由中國信登集中管理的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正式啟動。《賬戶細則》包括總則、信託受益權賬戶類型、代理開戶機構管理、賬戶業務和附則五個章節,旨在進一步滿足《登記辦法》對信託受益權信息登記的要求,增強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提高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的可操作性。
根據《登記辦法》和《賬戶細則》要求,中國信登將依法合規評估確定代理開戶機構,本着自願開戶、賬戶實名、一人一戶和信息保密的原則,對自然人賬戶、金融機構賬戶、金融產品賬戶和其他機構賬戶等信託受益權賬戶實施集中管理,準確記錄信託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同時,將強化自身及代理開戶機構責任,保障受益人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聯繫信息的安全,保障市場規範運營。
中國信登董事長文海興表示,《賬戶細則》健全和完善了中國信登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的工作規則,實現了集中管理的信託業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零的突破,這是中國信登作為行業基礎服務設施的重要制度創新。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的建立,對信託行業轉型發展、回歸本源具有积極而深遠的意義,將有利於實現信託受益權的集中規範管理,有利於落實資管新規對打破“剛性兌付”等的監管要求,增強監管部門的監管監測質效,有利於向受益人提供份額登記與查詢等服務,切實保護受益人合法權益;有利於構建規範化的行業信息披露平台與制度,助力行業信息服務的安全規範與高效,更好助力風險防控。
中國信登表示,未來將按照銀保監會要求,嚴格執行《賬戶細則》,建立健全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系統,通過組織全行業的集中培訓、細則解讀、聯調測試、執行指導和操作規程的意見徵詢等工作,及時啟動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系統上線,同步開展受益人代理開戶等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託登記機制,支持信託業健康發展。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託登記公司)、代理開戶機構或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代理開戶機構指代辦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等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信託登記公司對信託受益權賬戶實施集中管理。本規則規定的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註銷等業務,受益人可以直接申請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開戶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條 受益人在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註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拒絕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受益人承擔。信託登記公司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開戶等措施。
第五條 代理開戶機構代理信託登記公司辦理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應當取得信託登記公司代理開戶資格,並與信託登記公司簽訂代理開戶協議。
代理開戶機構根據《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受益人的申請,辦理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使用、變更、註銷等業務。
第二章 信託受益權賬戶類型
第六條 信託受益權賬戶是信託登記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的記載其信託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簿記賬戶。
第七條 信託登記公司根據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等信息,確認受益人的唯一性。必要時,信託登記公司可以要求受益人出具授權文件,以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信託公司等核實有關身份信息。
第八條 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信託登記公司有關規定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等,可以申請開立信託受益權賬戶。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信託登記公司有關規定的信託產品或者其他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可以申請開立符合特定命名規則的獨立信託受益權賬戶。
第九條 信託受益權賬戶根據受益人類型可以分為自然人賬戶、金融機構賬戶、其他機構賬戶和金融產品賬戶。
自然人賬戶是指自然人在信託登記公司開立的信託受益權賬戶。
金融機構賬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投資於信託產品的其他金融機構在信託登記公司以其獨立民事主體名義開立的信託受益權賬戶。
其他機構賬戶是指除金融機構法人外的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信託登記公司開立的信託受益權賬戶。
金融產品賬戶是指以信託產品或者其他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為賬戶主體開立的獨立信託受益權賬戶,包括但不限於:
(一)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產品、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產品、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二)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境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
(三)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四)在行業自律組織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產品。
第三章 代理開戶機構管理
第十條 金融機構在取得信託登記公司代理開戶資格,並與信託登記公司簽訂代理開戶協議后,方可辦理信託受益權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註銷等業務。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申請代理開戶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者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信託登記公司認可的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二)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場所、業務設施等條件;
(三)具備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具備開展業務所必要的信息系統以及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五)信託登記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以法人名義向信託登記公司提交資格申請材料,經信託登記公司審核通過後取得代理開戶資格。信託公司可以免於申請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 代理開戶機構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代理開戶網點。代理開戶機構新設、暫停、撤銷代理開戶網點的,應當在完成新設、暫停、撤銷代理開戶網點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信託登記公司書面備案。
第十四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操作流程,嚴格信託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從業人員管理,加強信託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培訓和檢查,建立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確保賬戶業務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按照信託登記公司要求,對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相關的紙質憑證資料和影像文件等資料進行採集和保管,並按照信託登記公司的要求進行紙質及电子化管理,及時向信託登記公司提供賬戶業務电子化資料。
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信託受益權賬戶註銷後起算,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十六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依法合規使用開戶信息和信託受益權賬戶信息,不得違規泄露開戶信息和信託受益權賬戶信息。
第十七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信託登記公司規定及代理開戶協議約定的業務範圍和要求開展信託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不得違規、越權開展業務,不得將所代理的信託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轉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對於未能正常開展業務或者違反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或不遵守代理開戶協議的代理開戶機構,信託登記公司可以暫停其代理開戶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 代理開戶機構被暫停代理開戶機構資格后不能在限期內恢復代理開戶機構資格的,或者出現註銷、解散、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以及其他不能繼續開展信託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情形的,信託登記公司將終止其代理開戶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 代理開戶機構可以申請%A